山西省于2017年将“为全省城乡怀孕妇女提供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列入山西省政府民生实事后,2020年又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列为山西省政府确定的10件民生实事之一。这是山西省预防出生缺陷、保障母婴健康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的又一项重大举措。随着这两件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能够促进婚前、孕前、产前检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和缺陷儿救治等服务有序衔接,进而形成预防出生缺陷的完整链条,意义十分重大。也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妇女儿童健康的关心厚爱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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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地,并拟在本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薄(军人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均可享受一次免费婚检服务。当年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尚未婚检的夫妇,仍可持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所在地的免费婚检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免费婚检服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必须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且接受检查。
婚检的项目有哪些?
免费婚检,重点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精神疾病等3种疾病,主要包括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卫生指导、病史询问、体格检查、生殖系统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医学检查等共14项内容。符合条件的,还可同时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相关服务内容,并免费领取叶酸、避孕药具等。
当年度未在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构享受免费婚检服务,但仍按照本项目规定的检查项目在省内其它免费婚检定点机构自费进行婚检的,由男女双方当事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婚检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发票的原件,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按照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经费结算标准报销婚检费用(300元/对)。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二是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
三是提高婚检率。
四是做到婚检和孕检相结合。
从2017年开始,山西省将“为全省城乡怀孕妇女提供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列入政府民生实事,2020年又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列为省政府确定的10件民生实事之一。这是该省从第一道关口和防线入手,下大力预防出生缺陷、保障母婴健康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又一项重要举措。随着这两件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能够促进婚前、孕前、产前检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和缺陷儿救治等服务有序衔接,进而形成预防出生缺陷的完整链条,意义重大。
婚检对象
凡符合结婚年龄的青年男女。
如何预防出生缺陷
重视婚前、孕前和孕早期保健。
积极参与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早发现、早治疗。积极参与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儿童保健。
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害处有哪些?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有20--30万先天性畸形儿出生,加上出生后数月或数年出现缺陷的婴幼儿,每年先天残疾儿童总数占出生总数的4%-6%。现在有部分出生缺陷是可以预防的,例如:怀孕头3个月内服用叶酸,可以预防胎儿神经管畸形;产前诊断可以查出先天愚型;严格控制孕期用药,产前遗传咨询、筛查高危孕妇等等,以上措施和知识可以通过婚前保健获得。
婚检的项目有哪些?
婚检的项目包括:
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五官、胸部、第二性征、生殖器等检查);
血常规检查;
尿常规检查;
转氨酶及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梅毒筛查;
阴道分泌物检查;
HIV(艾滋病)筛查;
胸部透视
(1)有利于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通过婚前全面的体检,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如在体检中发现有对结婚或生育会产生暂时或永久影响的疾病,可在医生
指导下做出对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都有利的决定和安排。
(2)有利于主动有效地掌握好受孕的时机和避孕方法。医生根据双方的健康状况、生理条件和生育计划,为他们选择最佳受孕时机或避孕方法,并指导他们实行有效的措施,掌握科学的技巧。对要求生育者,可帮助其提高计划受孕的成功率。对准备避孕者,可使之减少计划外怀孕和人工流产,为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供保证。
(3)有利于优生,提高下一代身体素质。通过家族史的询问,家系的调查,家谱的分析,结合体检所得,医生可对某些遗传缺陷做出明确诊断,并根据其传递规律,推算出“影响下一代优生”的风险程度,从而帮助结婚双方制定婚育决策,以减少或避免不适当的婚配和遗传病儿的出生。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有利于男女双方身体健康。经婚前医学检查,可以发现传染性肝炎、结核病、性传播疾病等可通过接触和性生活传染对方的疾病;还可以发现包茎、尿道下裂、处女膜闭锁等影响性生活的疾病,有利于患病男女及早对症治疗。
(2)婚前医学检查有利于优生优育。目前,人类尚有数千种遗传病没有根治的办法,给家庭、民族和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通过婚前医学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男女双方家族中遗传病患病情况,并可根据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优生指导。
(3)婚前医学检查有利于胎儿健康成长。通过婚检了解遗传病和男女双方一些重要器官的疾病或严重的传染病,有利于孕育一个健康、聪明的孩子。
(4)婚前医学检查能获得健康保健指导。
通过婚前咨询以及参加婚姻保健课堂学习等途径,准备结婚的男女可获得有关优生优育和性知识以及正确避孕方法等。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下列三种情况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1)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如强直性肌营养不良、软骨发育不全、成骨发育不全、双侧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无虹膜、显性遗传型视网膜色素变性、显性遗传型双侧先天性小眼球等。
(2)婚配双方均患有相同严重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例如先天性聋哑、白化病等。
(3)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多基因遗传病,如先天性心脏病、有高发家系的精神病(指除患者本人外,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一人或更多人患精神病者)。
下列两种情况,应劝阻婚育:
(1)影响性功能的生殖器缺陷,如属可以矫治者,应先治疗后才结婚。对无法矫治的严重缺陷又不能性交或生育者,应劝阻其结婚。
(2)患有严重的脏器疾病或恶性肿瘤者。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 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婚前医学检查的注意事项
(1)婚检时女性要避开月经期,月经干净三天后再婚检,否则女性的尿液中含有大量红细胞,医生会怀疑其有肾炎、结石等问题。
(2)婚检前一天要休息好,不能太劳累,别喝酒,因为这些都有可能影像肝功的化验结果。
(3)婚检前一天尽量吃清淡饮食,否则抽血化验时会出现乳糜血(血液混沌),影响检查结果。
(4)婚检当天早晨一定不能进食,必须空腹体检。
婚前检查有助于接受健康指导:
通过婚检可以了解男女双方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及有关个人和家族先天性疾病、遗传病等情况,以便从发现的问题中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指导。对极少数遗传病患者,则根据病情及遗传规律进行指导,使有可能生育遗传病儿的男女预先知道如何处理,或按规定提出不能结婚或不能生育的建议,以阻断遗传病的延续;对患有较严重疾病者,提出不应结婚和不宜生育的建议,有利于男女青年自身的健康;通过婚前检查还可以进行有关性知识教育、计划生育安排、避孕方法选择和指导。
总之,婚前检查对男女青年的健康、婚后健康的夫妻生活及优生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减少遗传性疾病,减少把生理缺陷和不健康因素传给后代的关键,是实现后代优生的重要措施。因此,应把婚前检查作为婚配前必不可少的程序,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为了自己及后代的健康、婚后的幸福,应主动接受婚前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2)婚前卫生指导方法由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婚前卫生指导的内容,制定宣传教育材料。婚前保健机构通过多种方法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并向婚检对象提供婚前保健宣传资料。宣教时间不少于40分钟,并进行效果评估。
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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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山西 孙瑶 通讯员 常婧 助编 兰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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