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9月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对相关名词做出详细解释,并明确了营业账簿、各类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处理。
1、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债转股等特定情形下,免征印花税。
3、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4、该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409/t20240903_3943038.htm
02 工信厅科火函〔2024〕302号】关于做好2024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8月23日,工信部网站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认定登记,强化政策落实。
1、《通知》要求,要按照技术合同类别实行分类登记,核实确认技术合同成交额,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确保登记规范有效。
2、强调省级主管部门要做好技术合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落实工作。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积极推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等税收政策。
4、鼓励各地将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用于创新券补助,以及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投入绩效评价等。
https://www.miit.gov.cn/jgsj/kjs/wjfb/art/2024/art_f3e2d12a7e5e4a00bc3c1942c058691a.html
03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
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最后仅剩的两个制造业条目,即“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在制造业领域的准入环节,外资和内资将完全享受同等待遇。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各地区,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同时,坚持统筹开放和安全,扎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409/content_69730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