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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_材料_退税_税率

发布日期:2026-05-28 14:52

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

专项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整为 16%;自 2019 年 4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时间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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