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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汇总!三次减税两次税率!_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6-06-02 10:3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汇总!三次减税两次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增值税税率只有3%吗?其实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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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当小规模纳税人有应税行为时,可以适用简单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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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呢?很多人认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只有3%,但还是5%!

3%和5%

两档收集率

收缴率为1.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的征收率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最常见的征收率,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第二,征收率为5%

1.出售房地产

政策依据: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房地产(不含自建)(不含个体工商户购买的房屋和其他个人出售的房地产)时,取得的总价和附加费用扣除房地产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金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上述征税办法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自建房地产时,应以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金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上述征税办法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房地产租金

政策依据: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地产(不含个人出租房屋)应按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与事业单位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应当按照上述税收办法在房地产所在地先行纳税,然后向事业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的税率征税。

4.劳务派遣服务和安全防护服务

政策依据:

(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5%。

(2)纳税人应按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提供安全防护服务。

对于这些特定业务,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5%

三项救济政策

第一,将3%的征款率降低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货物适用低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下同)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不得代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5〕90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化法按3%减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化法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将5%的征收率降低1.5%

根据《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地产时,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涉及个人出租房屋的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1 .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按征收率5%减1.5%计算应纳税额。

2.其他个人出租房屋的,按照5%减1.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1.5%

第三,将3%的征收率降低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3号)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税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暂停扣缴率为3%的增值税项目。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税率降低1%;预收款率为3%的增值税项目,按1%的预收款率预缴。

根据《关于应对疫情继续实施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恢复个体工商户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申请应税销售收入,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预收款率为3%的增值税项目,按1%的预收款率预缴。

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销售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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